《氣候法案》於2018年1月1日生效。該法案規定,政府的氣候政策必須以氣候目標為基礎,並規定了實施工作的方式。該法令規定政府應開展以下氣候政策工作:
政府應開展氣候政策工作,
- 旨在防止對氣候系統的危險破壞;
- 有助於保護生態系統以及今世後代免受氣候變化的有害影響;
- 旨在減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排放,並在環境中保護和創造抵御氣候變化及其有害影響的功能;和
- 以科學為基礎,並基於相關的技術,社會,經濟和環境因素。
政府應在預算法案中向瑞典議會提交氣候報告。氣候報告應包括:
- 排放趨勢的說明;
- 介紹一年中氣候政策中最重要的決定以及這些決定將如何影響溫室氣體排放,以及
- 評估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以及何時以及如何就此類措施做出決定。
政府應每四年制定一份氣候政策行動計劃。該行動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的描述:
- 瑞典在歐盟內部和國際上的承諾;
- 與溫室氣體有關的歷史排放數據,直至最新報告的排放清單;
- 預測的減排量;
- 減少排放措施的結果;
- 計劃的減排措施。這些措施何時生效的大概指示;
- 可以達到預期已批准和計劃的減排措施對國家和全球氣候目標做出貢獻的程度;
- 在各個支出領域中已批准和計劃採取的措施的程度,影響實現國家和全球氣候目標的機會;和
- 實現國家和全球氣候目標可能需要的任何進一步措施或決定。
資料來源:https://www.iea.org/policies/7158-the-swedish-climate-act